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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53/2022-00123 发布机构 淮安市商务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11-10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11-10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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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解读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我局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市商务局按照《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苏司规字【2021】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一、两个《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提出了“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工作目标。2017年,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92号),要求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和各项规定,2017年底前,市、县区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按照相关要求,我局一方面公开聘用资深从业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另一方面积极培育相关法律人才,学习其他单位经验,探索实行公职律师制度。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细化贯彻实施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措施,特制定两个《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学习研究上级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单位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初稿。经征求各处室、法律顾问单位、局涉法性文件审核小组等意见建议,2022年4月份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主要围绕公职律师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任职条件、申请材料、职责、权利、义务、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备案、惩戒处理等具体事项。

《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主要围绕外聘法律顾问的适用范围、职责、任职条件、遴选方式、权利、义务、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惩戒处理、费用支付等具体事项。

四、公职律师、法律顾问适用范围    

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我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法律顾问是指我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五、申请公职律师条件

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经我局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我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四)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六、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职责

公职律师受我局指派或者委托,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我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四)在有关公文、合同、协议的拟制、办理、审核、签署等环节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等;(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八)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九)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十)我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协助进行商务领域法治宣传、法治培训;(七)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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