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 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及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予以处理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3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4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5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6 | 对餐饮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7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8 | 对洗染业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9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7号)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0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额、期限、退卡、退款、资金管理等方面义务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1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2号)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