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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053/2024-00115 发布机构 淮安市商务局
文  号 淮商规〔2024〕2号 公开日期 2024-12-18
文  号 淮商规〔2024〕2号 公开日期 2024-12-18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淮安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商务局(经济发展局)、文广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淮安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结合淮安实际,联合制定了《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

 


淮安市商务局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 日

 

淮安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

附件

 

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根据《江苏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苏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安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市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达)。

第三条  淮安老字号建设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各经营主体加强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产品服务、研发设计、工艺技术等各方面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文化建设、历史传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规定的品牌及企业列入淮安老字号名录。

各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淮安老字号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淮安市内依法设立,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依法拥有与淮安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淮安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有一定的示范性、代表性、引领性和传承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淮安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属地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安老字号”申报表;

(二)品牌及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重点介绍产品生产、技艺传承、经营管理等特色方面(含图片);

(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文件,如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提供相关合同;

(四)近3年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获得的荣誉证明;

(六)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市商务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拟列入名录的淮安老字号企业及字号并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企业,列入淮安老字号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淮安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主管部门标志,淮安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附件),使用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淮安老字号复核。对不符合淮安老字号基本条件的,相关部门会商后移出淮安老字号名录,收回淮安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淮安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

第十四条  淮安老字号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提出报告:

(一)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让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接到企业报告后,按照淮安老字号基本条件进行初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进行复核,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淮安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出淮安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淮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3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独占许可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入淮安老字号名录的;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淮安老字号和淮安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情形。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老字号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帮助老字号企业进入淮安特色商业街区开展经营活动,组织老字号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  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参加由商务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活动,进行展示展销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的淮安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淮安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商务局对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淮安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淮安老字号名录中的淮安老字号及所属企业。非淮安老字号名录中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淮安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淮安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淮安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淮安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图。

第五条  淮安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淮安老字号标识。

第六条  淮安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淮安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被列入淮安老字号名录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淮安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八条  淮安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淮安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复制、伪造、变造、销售或冒用。

第十条  淮安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放置于淮安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一条  被市商务局移出淮安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淮安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淮安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淮安老字号标识。淮安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地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负责收回,交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二条  淮安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的,须按照《淮安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报县区(园区)商务局(经发局)审核、市商务局复核通过后,淮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

淮商规〔2024〕2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