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053/2022-00037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商务局 | ||
文 号 | 淮商政法〔2022〕46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16 | ||
文 号 | 淮商政法〔2022〕46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16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有效 |
局机关各处室、贸促会各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我局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制定《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2.《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淮安市商务局
2022年4月11日
淮安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1
淮安市商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苏司规字【2021】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我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经我局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我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上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任职文件;
(五)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或执业经历的材料;
(六)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证件照。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受我局指派或者委托,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我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
(四)在有关公文、合同、协议的拟制、办理、审核、签署等环节出具法律意见;
(五)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国家赔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八)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十)我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会费由我局向律师协会缴纳;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我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我局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二)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经我局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设立的公职律师服务管理平台统筹调配办理法律事务,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
第十条 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会同人事教育处开展公职律师人员遴选、培训交流、业务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统筹调配使用公职律师。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局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我局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办理法律事务的,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当及时总结办理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和工作成果报我局政策法规处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报请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且经我局同意的;
(二)因岗位调整、辞职、调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四)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我局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我局对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给予支持,公职律师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进行年检考核、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由我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92号),规范和加强淮安市商务局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是指我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三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协助进行商务领域法治宣传、法治培训;
(七)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教育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法律顾问:
(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发布选聘公告,择优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推荐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候选人,报局党组会批准。
(二)通过淮安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拟聘用法律顾问信息,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向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发放聘书;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四)按照相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淮安市商务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聘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建立法律顾问咨询服务登记制,政策法规处为联系法律顾问的指定处室,其他处室(单位)应通过政策法规处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登记需咨询服务事项、法律顾问提供的主要法律意见等信息,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淮安市商务局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参与法律事务处理的会议、座谈、调研等,填写《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参与事务记录表》,由参与处室和法律顾问签字确认。
第十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解聘后,剩余法律顾问费用不再发放。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法律顾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淮安市商务局按规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参与事务记录表》
附表
淮安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参与事务记录表
时间 | 地点 | ||
牵头处室 | 负责人签字 | ||
参与事项 | |||
法律顾问参加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 |||
律所名称 | |||
法律顾问签名确认 |